校车租赁合同(2025公示版)

甲方(承租方):完成缴费义务的承租人,即实际乘坐人的合法监护人。

乙方(租赁方):黑龙江好更佳接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租 赁 标 的:乙方提供的按规定线路运营的校车座位,即甲方指定的座位或该校车额定承载人数内的任一座位。承租方及乘坐人(承租方被监护人)自愿承租乙方提供的校车或校车座位,并委托乙方聘用校车驾驶人。

         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履行以下各款。

 

一、校车运行

1.【候车站点、时间】

 本合同候车地点为乙方上报交管部门且获批的校车标牌所标注的停靠站点。早晚候车时间由乙方调度或校车驾驶员根据学校正常作息时间,以微信、短信等文字方式通知的时间确定。

2.【校车晚点】

 甲方按约定时间准时候车。校车按约定早接时间晚点超过15分钟,按约定晚发车时间晚点超过20分钟,甲方可自行解决乘坐人的接送,乙方按照甲方约定每月租赁费金额5%予以补偿(已通知因故停运除外)。

3.【乘坐人迟到】

 甲方及乘坐人须按约定时间提前3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候车;放学时,乘坐人在学校逗留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约定发车时间)。为维护大多数乘坐人权益,校车准时运行,车不候人!过时甲方自行解决接送,责任自负!

4.【校车停运】

 车辆故障或驾驶人因病、因故不能出车,乙方应至少提前1小时通知甲方,租赁有效期顺延。

5.【时间调整】

 校车按照乘坐人所在学校统一作息运行。当车内多名乘坐人作息时间发生变化又难统一时,乙方依次按照变化方服从未变化方,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予以时间调整;当乘坐人作息发生变化与校车承担的其他任务冲突时,甲方自行解决。

二、租赁费及交费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租赁费按年或学期或月给付,以缴费票据实际发生为准。放学时间晚于20:00点(含20:00点)的,另计夜补车费。因校车严格按照核载人数运营,票据开出后即表示线路座位已锁定。甲方按月交费或协议服务费已享受优惠,低于公示基准服务费的,不能办理退费。

2.甲方缴费、续费须到乙方总部或通过电子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微信、支付宝。应保留支付信息或汇款凭证备用。乙方应及时开具电子票据。甲方应妥善保管缴费票据,无票据或无法提供票据视为甲方未交费。

3.缴费票据或银行付款凭条作为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保险理赔的唯一凭证。

4.【合同有效期】缴费票据标注的有效日期即为本合同有效期。五一、十一等法定假日,校车按国家调休运行,不属延期范畴。双休日、假期补课需乘车另行按协商标准收费(串休除外),以实际乘车天数计算。

5.【预付费】甲方按月交费的,月中旬上车及寒、暑假放假前不足月的按天计费,每月20-23日前应预付下月租赁费。按学期、年缴费的,到期日前一月预付下期租赁费。

6.【退费】甲方(仅限按学期、年缴费)因故不能坐车而要求退费的,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或微信形式向乙方明确提出退费。

 甲方提出退费日即为计费截止日,乙方需扣除已发生的费用核算标准如下:

 乙方按照各学校的核定月费标准与甲方结算

 计费额=核定月费×已坐月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算)。

7.【不可抗力停运】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校车停运,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本合同有效期按实际停运天数的80%顺延。甲方要求退费的,乙方扣除甲方按核定月费标准计算已发生的车费【计费额=核定月费×已坐月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算)】,剩余部分退还。

三、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义务在约定候车地点接送乘坐人。对乘坐人上车前和下车后监管,并对乘坐人车下安全负全责。如甲方未进行接送,学生可自行上下车,乙方无需担责。

 2. 甲乙双方都有义务对乘坐人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甲方及乘坐人有义务遵守乙方安全管理规定,并服从乙方接送人员的管理和安排。乘坐人不得将手、脚、放置车门、窗开关处、座椅折叠处等危险部位,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在车厢内站立、打闹、随意窜座,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校车停靠站点时,乘坐人不得奔跑、追逐、攀爬车辆,应在候车站点等待车辆停稳后依次上车。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纠纷损害,由甲方与责任方自行解决。

 3. 未经乙方工作人员或驾驶员允许,学生私自下车,后果由学生和甲方自行负担。

 4. 乙方对甲方乘坐人在校车车内安全负责,乘坐人充分享有“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最高累计赔偿为伍拾万元人民币,乙方赔偿责任仅限于保监会批准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之规定,乙方不承担除此以外其他责任与赔偿。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合同为公示版,甲方缴费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好更佳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公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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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1日